新疆税务局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为帮助您规范纳税申报,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风险,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适用范围
2025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存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申报时间
(一)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进行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客户端版)”完成申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携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四、申报资料报送要求
(一)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境外税收抵免等特殊业务时,应按照政策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进行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尽早报送财务报表。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18行“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建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有利于纳税人比对税会差异,准确反映享受优惠情况,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二)准确申报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方式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关注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对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应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或数电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特殊情况的,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风险提示服务。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系统会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疑点提示,确属申报错误的应主动修改申报表,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申报风险。
(五)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纳税人申报成功后,不需立即缴纳税款,即申报与缴税无需同时完成,税款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若纳税人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税务部门将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缴税提示服务。
(六)及时办理汇缴退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后产生应退税款的,系统会在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退税提示,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链接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未即时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发送通知,后续将推送提醒确认信息,符合智能审核退税条件的,系统自动比对,即时办结。
(七)及时关注官方推送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将通过征纳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等官方渠道,向您推送优惠政策或风险提示,在此也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甄别非官方内容,谨防受骗。
六、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季度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三)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6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累计收入。
(四)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应大于或等于《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合计”值。
(五)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第13行“资产减值损失”为“负数”,则应当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六)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七)一般情况下,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大于0,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应大于0。
(八)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享受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金融企业享受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优惠,应同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十)企业年度内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应对照不征税收入政策条件,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申报,以往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在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
(十一)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将增值税加计抵减或即征即退金额做应税收入处理。
(十二)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薪金支出、从业人数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从业人数应一致。
(十三)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十四)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应准确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9行,若以前年度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购入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以后年度应对折旧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十五)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在汇算工作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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