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昌吉州公安局
昌吉州商务局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吉州网信办
关于印发《昌吉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州交字〔2016〕121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信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特制定《昌吉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昌吉州公安局 昌吉州商务局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吉州网信办
2016年10月25日
昌吉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州、县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各县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各县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昌吉州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昌吉州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县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昌吉州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昌吉州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昌吉州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昌吉州户籍或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昌吉州号牌车辆,满足昌吉州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6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1.8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安装网约车电子识别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本县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5.在本县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本县市交通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县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本县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申请人个人信息。
(二)接到申请后,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交通运输网站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本县市交通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及电子识别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在昌吉州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昌吉州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网约车电子识别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所在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网约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目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县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县市交通运输局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县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2. 县市交通运输局对第八条第(一)、(三)、(五)项内容进行审核。
3.县市交通运输局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县市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县市交通运输局。
(三)县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原因。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报县市交通运输局,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县市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昌吉州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电子识别装置,并经县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勘验。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
(四)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五)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六)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昌吉州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乘客意外伤害险、赔付额度不低于每座位50万元的乘客座位责任险。
(九)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收集与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在县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协议,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及液态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昌吉州、县市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州、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州、县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州、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州、县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州、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第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县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昌吉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抄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州人民政府,州局运输科,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6年 10月 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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