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昌吉市14处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进行关闭的决定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1号)和自治州《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2017〕49号)文件,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涉及我市14处,分别是:昌吉市众安煤矿、新疆金田矿业集团公司胜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吉硫磺沟煤矿、昌吉市文华煤矿、昌吉市晋煤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昌吉硫磺沟煤矿、昌吉回族自治州铁斯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昌吉市永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昌吉硫磺沟煤矿、新疆昌吉市三屯河红星煤矿、新疆昌吉市洪沟红岩煤矿、新疆昌吉市宝亿煤矿、新疆兴和煤矿有限公司煤矿、昌吉市宝安煤矿、昌吉市跃进煤矿、新疆昌吉市开源煤矿、新疆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
为执行自治区新政办发〔2017〕31号、自治州昌州政办〔2017〕49号文件,积极做好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淘汰退出工作,决定对上述14处煤矿实施关闭,请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做好煤矿关闭工作。同时,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关闭及安置、转移就业等工作。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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