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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工信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节水方案》,推动我区工业节水,全面提升工业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节水型企业创建要求

(一)创建范围

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啤酒、有色等重点用水行业。

(二)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超定额行为。

3.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建设项目的主体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6.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7.管理指标和技术指标先进,均达到节水型企业创建相关标准要求。

8.优先推荐地市级节水型企业。

二、自治区节水型园区创建要求

(一)创建范围

具有明确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

(二)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园区内企业均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园区内企业取水无超计划行为。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园区内企业未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5.建立履行节水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6.园区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T/CIECCPA 004—2020)标准要求。

三、创建程序

节水型企业、园区创建工作采取企业、园区申报和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园区自评和申报

节水型企业、园区申报由企业、园区按照节水型企业建设要求和《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T/CIECCPA 004—2020)标准要求自评,达标后将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2)经属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

(二)地(州、市)初审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企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9月22日前将节水型企业、园区创建材料(一式三份)推荐文件及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级评审及认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水利厅组织专家对企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现场核查节水型企业、园区创建情况,对达到节水型企业、园区创建要求的企业认定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对各行业水效指标达到国家取水定额先进值的企业认定为“自治区节水标杆企业”,对各行业水效指标优秀的园区评价为“自治区节水标杆园区”。节水标杆企业、园区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本年度及下一年度)。

(四)激励政策

1.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

2.获评节水标杆的企业,且符合《关于做好工业企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水资源税减征纳税人名单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水厅〔2025〕36号)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

3.获评节水标杆的企业、园区,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将予以支持。

(五)公示和发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在门户网站对通过认定的节水型企业、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附件1:节水型企业申报书模板改.doc

附件2:水标杆企业现场考核意见.doc

附件3:节水型园区申报书模板改.doc

附件4.节水型(标杆)园区现场核查意见表doc.doc

(联系人:森巴提;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4526023、4523691)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 :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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