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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昌吉州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昌吉州司法局 2025-06-17 11:3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昌吉州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现将州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31个)

昌吉回族自治州新闻出版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档案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安全监测中心、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局(外国专家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个)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局

昌吉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1个)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州司法局审核。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5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 :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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