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页广告

科学立法 因区施策 守卫蓝天——《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昌吉州人民政府 2018-12-19 16:23

新疆日报讯(记者梁立华报道)2018年11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对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有何重要意义?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

李跃红认为,《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将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体现在《条例》中,同时肯定了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条例》的施行将为保护和改善我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污染防治政府要带头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多、行业广、难度大,《条例》首先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区域联动、单位施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更加明晰了政府的源头控制职责,突出了政府的防治主体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多部门合作共同完成。《条例》规定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兵团遵循区域共治和兵地共治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明确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的防治责任,将工作落实到基层组织,为做好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李跃红说。

《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和问责制度。对考核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治理要从源头抓

对大气污染防治,过去我区主要采取末端治理的方式,成本高、效果差。

《条例》加强了源头治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李跃红表示,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和实施限期达标规划,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并依法严禁引进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进新疆。

“对症下药”才能有疗效

《条例》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按照大气污染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细化了不同污染源的相应防治措施。

李跃红解释,一是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源的特点以及我区是用煤大省,冬季供暖期长,燃煤消耗量大的实际情况,将削减燃煤污染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条例》从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逐步降低燃煤供热比重;加强民用散煤污染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是针对工业污染源的特点,制定或者修订禁止“三高”项目进新疆的认定标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列入淘汰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行业调整目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产品淘汰名录;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范围与防治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是针对机动车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调整运输结构,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路网结构,引导绿色出行;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等。

四是针对扬尘污染源的特点,实施行为控制,按照来源分别细化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以及绿化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道路保洁作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五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落叶、烟花爆竹、沙尘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必担责

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不再重复列举上位法的规定;《条例》在提出诸多禁止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按照上位法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条例》结合自治区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还设置了一条兜底条款,对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晓燕】
阅读 20次 参与 0次

评论0